曹国文、曹广州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23财保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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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财保25号案件名称
曹国文、曹广州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曹国文;曹广州;郴州市广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3财保25号申请人:曹国文,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委托代理人:李飞,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建军,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广州,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申请人:郴州市广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66368094E,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536星河雅苑103号。申请人曹国文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广州、郴州市广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曹国文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国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曹广州、郴州市广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障将来案件裁判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广州、郴州市广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冻结、查封其价值2000000元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曹国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阳海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建凤书 记 员 邓丽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法官寄语:提起诉讼后,请把保全情况在审理过程当中告知主审法官,在执行过程当中告知执行案件承办人。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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