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戴成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7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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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7489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戴成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戴成星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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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7489号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14号1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8932032Y法定代表人:苏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醉,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坤玉,男,系公司员工。被告:戴成星,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成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静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卢俊玲-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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