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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菊、毛香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502民初15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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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5043号
  • 案件名称

    罗永菊、毛香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罗永菊;毛香琳;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502民初15043号原告:罗永菊,女,汉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毛香琳,女,汉族,1997年7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博泰大厦D栋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55034224B。法定代表人:李当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罗永菊、毛香琳诉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明房开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速裁审理,原告罗永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明房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燃气开户费2500元和水表费5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4月2日签订《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被告以8#地块安置区住宅房屋与原告方被征收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具体房号、单元、楼层、户型、套内面积为:八号楼第三单元第二十七层D1户型面积为87.64㎡。2020年7月1日,被告委向原告收取了燃气开户费2500元,智能水表费58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天然气入户费、电入户费的诉请,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交付承诺及相关权益、责任;…前款规定的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的规定,水、电、燃气、有线电视作为商品房的主要配套设施之一,其建设安装费用应按该规定包含在商品房总价款中,被告福明房开公司另行收取原告燃气开户费2500元、智能水表开户费58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退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罗永菊、毛香琳燃气开户费2500元、智能水表开户费580元,共计30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贵州省毕节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全乾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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