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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王煊代位求偿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4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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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4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王煊代位求偿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王煊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88号。被执行人:王煊,女,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王煊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03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煊未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对王煊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振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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