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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纱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庄洁玲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9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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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9725号
  • 案件名称

    广州天纱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庄洁玲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广州天纱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庄洁玲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9725号原告:广州天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伟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虎,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荣,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被告:庄洁玲,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广州天纱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庄洁玲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天纱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天纱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天纱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史 清法官助理  颜柏龄书 记 员  颜柏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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