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纱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庄洁玲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9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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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9725号案件名称
广州天纱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庄洁玲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广州天纱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庄洁玲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9725号原告:广州天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伟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虎,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荣,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被告:庄洁玲,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广州天纱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庄洁玲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天纱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天纱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天纱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史 清法官助理 颜柏龄书 记 员 颜柏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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