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孟琪、河南唯甄唯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3执恢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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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执恢34号案件名称
王孟琪、河南唯甄唯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孟琪;河南唯甄唯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昱均;吕亚美;河南博唯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3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王孟琪,女,汉族,1986年10月1日生,住新乡市卫滨区。被执行人:河南唯甄唯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云港路交叉口世航大厦A座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PB8730。法定代表人:李昱均被执行人:李昱均,女,汉族,1987年3月4日生,住新乡市红旗区。被执行人:吕亚美,女,汉族,1997年2月5日生。被执行人:河南博唯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8号12层1204号。法定代表人:李爱荣王孟琪依据本院(2019)豫0703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豫0703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与河南唯甄唯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昱均、吕亚美、河南博唯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受理。执行中,本院先后于2021年3月19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7月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及车辆信息进行查控,均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孟琪暂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上述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上述执行情况,因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晋书彬审判员 张红昕审判员 蒋东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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