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连芬、赵莲凤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申1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申140号
  • 案件名称

    张连芬、赵莲凤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连芬;赵莲凤
  • 案件缘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申1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连芬,女,1956年2月17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莲凤,女,1945年5月3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张连芬因与被申请人赵莲凤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辽04民终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连芬申请再审称,争议地段原是刘玉柱的园子,应归刘玉柱所有,申请人购买了刘玉柱家的房屋,与被申请人是邻居。1994年,刘玉柱与丁亚民(被申请人丈夫)两家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刘玉柱以其家前园子给丁家开道通行。2006年,彰桓线公路改造加宽,两家房屋拆迁重建,被申请人已有其他道路可通行,无需从申请人园子通行,理应将该地块返还。然而,被申请人却在该地块种上了蔬菜,导致申请人排污井、厕所不能正常使用。被申请人当初享有的是从该土地通过的权利,没有收益权,现无需从此处通行,争议地块是申请人的应该归还。我村村民都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二审以此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返还案涉地,却无法证明争议地块的土地性质,也不能提交自家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再审申请人所提申请再审事项在二审中已经提出,针对其诉讼主张,本院二审已经作了详细的分析、论理。所作裁定并无不当。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连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兴长奕审判员  田水春审判员  张杰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洁冰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