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与郑某某申请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财保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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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5财保82号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郑某某申请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田叶群;郑昌满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5财保82号 申请人田某某,女,生于1976年4月3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郑某某,男,生于1974年6月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申请人田某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作出(2021)渝0155执保178号及之一执行裁定书中确定冻结的申请人田某某的银行存款。经审查,申请人田某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渝0155民初454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申请人田某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离婚,申请人、被申请人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本院认为,申请人田某某申请解除原冻结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田某某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胡 勤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唐 瑜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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