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秋丽与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辽0404执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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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1025号案件名称
牟秋丽与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牟秋丽与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辽0404执1025号本院在执行牟秋丽与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抚开劳人仲裁字[2021]第18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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