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献民、栗廷河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2民初1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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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2民初1498号案件名称
李献民、栗廷河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献民;栗廷河;刘光磊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2民初1498号原告:李献民,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告:栗廷河,男,195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告:刘光磊(刘广雷),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李献民与栗廷河、刘广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献民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献民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献民负担。审 判 员 王文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袁 博书 记 员 吕东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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