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健康、杨俊举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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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522号案件名称
杨健康、杨俊举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健康;杨俊举;田莉;南京龙飞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522号原告:杨健康,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杨俊举,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田莉,女,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南京龙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田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健康诉被告杨俊举、田莉、南京龙飞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杨健康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健康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0元,减半收取计327.50元,由杨健康承担。审判员 苗长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 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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