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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平与周明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终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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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7104号
  • 案件名称

    王传平与周明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传平;周明红;戴立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终7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传平,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艺,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露,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立强,男,1972年2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明红,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上诉人王传平因与被上诉人戴立强、周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8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传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传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传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34元,减半收取为4917元,由王传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刘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黄晓宇书 记 员 王 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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