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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友元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121财保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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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财保601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省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友元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阳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省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友元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财保601号申请人:湖南省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路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陈朝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彭友元,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申请人湖南省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友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公司所有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友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元,期限至2022年9月13日止。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毅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孟 阳书 记 员 罗雯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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