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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辉与王启根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4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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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47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国辉与王启根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国辉;王启根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辉,男,1985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启根,男,1971年8月9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申请执行人王国辉与被执行人王启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8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国辉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受理,并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经过相互协商自愿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已由本院将协议内容记入执行和解协议笔录,协议中约定的债权债务,需双方当事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规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兵0601执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内容)审判长 赵 辉审判员 罗胜利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雯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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