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辉与王启根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47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472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国辉与王启根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国辉;王启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辉,男,1985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启根,男,1971年8月9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申请执行人王国辉与被执行人王启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2020)兵0601民初8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国辉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受理,并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经过相互协商自愿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已由本院将协议内容记入执行和解协议笔录,协议中约定的债权债务,需双方当事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规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兵0601执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内容)审判长 赵 辉审判员 罗胜利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雯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锦屏县启蒙镇联发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628执457号 下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千山支行、李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11民初2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