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高登、高倩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03执7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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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3执711号之一案件名称
景高登、高倩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景高登;高倩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03执7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景高登,男,汉族,1995年5月18日出生,住本市龙亭区。被执行人:高倩萍,女,汉族,1999年8月19日出生,住本市龙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高登与被执行人高倩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景高登向本院书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203执71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 胜人民陪审员 刘振国人民陪审员 张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智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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