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洁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晋0825财保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财保53号案件名称
河北安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洁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河北安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洁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财保53号申请人:河北安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亚楠,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波,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洁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宜春路。法定代表人:牛应应,董事长。申请人河北安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洁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桥开发区支行账户为*****************中的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上海洁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桥开发区支行账户为*****************中的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静桦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