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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雪娥、阮雪娥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退5345(2021)陕0112执534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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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34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阮雪娥、阮雪娥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退5345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8/2 0:00:00
  • 当事人

    阮雪娥;阮雪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3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执行人:阮雪娥,女,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阮雪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7559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3380.59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阮雪娥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车辆下落不知,无法实际扣押。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别  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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