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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行、雷冲等奎屯佳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3执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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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03执22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行、雷冲等奎屯佳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奎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行;雷冲;奎屯佳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喀拉尕什-北京西路7幢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茜,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雷冲,男,汉族,1984年12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执行人:奎屯佳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绿荷里-阿勒泰街13幢2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奎屯佳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雷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新4003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奎屯佳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雷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219,198.05元,执行费3,18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行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奎屯佳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雷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003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奎屯佳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雷冲名下财产,经查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双方一致确认本案执行标的为219,198.05元。现被执行人雷冲已自动履行6,000元,剩余案款由被执行人雷冲自2021年9月30日开始每月30号前支付1,500元,直至还完为止。2、申请执行费3,188元,由被执行人雷冲承担。3、和解协议达成后,解除对被执行人雷冲工商银行卡的冻结。4、双方达成和解后,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奎屯佳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雷冲未按照该协议履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行有权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003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全审判员    王德云审判员    胥一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传强书记员    熊晗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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