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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经济开发区合益水暖有限公司、抚顺奇巧食品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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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892号
  • 案件名称

    抚顺经济开发区合益水暖有限公司、抚顺奇巧食品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抚顺经济开发区合益水暖有限公司;抚顺奇巧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892号申请执行人:抚顺经济开发区合益水暖有限公司,住抚顺经济开发区顺远街16号。被执行人:抚顺奇巧食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07714149228,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顺飞路86-1号。本院在执行抚顺经济开发区合益水暖有限公司与抚顺奇巧食品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抚顺奇巧食品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抚顺经济开发区合益水暖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抚顺奇巧食品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抚顺经济开发区合益水暖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04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雪峰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李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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