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梁延仙等青河县遨游旅游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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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5执保254号案件名称
张某1、梁延仙等青河县遨游旅游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某1;梁延仙;青河县遨游旅游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54号申请人:张某1,男,2013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1之父),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格格,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梁延仙,男,1957年12月,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被申请人:青河县遨游旅游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友好北路205号环保局大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推霞马吉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某1与被告青河县遨游旅游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梁延仙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1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延仙、青河县遨游旅游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36639.64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某1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号6543001181820210002971001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梁延仙、青河县遨游旅游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内的136639.6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具体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起止时间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田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沈剑书记员 娄佳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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