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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171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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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171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静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静;胡光耀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17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光耀,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张静,女,199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汉中市南镇县。原告胡光耀与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63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静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现被执行人张静已履行全部义务且缴纳执行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静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京保书 记 员  夏凯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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