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171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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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1717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静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静;胡光耀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17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光耀,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张静,女,199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汉中市南镇县。原告胡光耀与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63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静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现被执行人张静已履行全部义务且缴纳执行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静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京保书 记 员 夏凯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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