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道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彭晓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6民初7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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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民初7417号案件名称
滑县道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彭晓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滑县道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彭晓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6民初7417号原告:滑县道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滑县道口镇人民路梦想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国臣,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瑶,女,200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公司的员工。被告:彭晓莉,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滑县道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晓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21年9月8日上午9时在滑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21年9月8日,原告滑县道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滑县道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道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晓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曹喜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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