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廖青铭保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463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廖青铭保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廖青铭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马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铭焓,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廖青铭,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廖青铭保险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特45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9941.74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1099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79941.74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廖青铭在银行、土地、房管、不动产、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廖青铭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廖青铭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廖青铭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 赛 书记员 周 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程风娥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5执799号 下一篇 王建全、济源市北街瀚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9001执1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