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碧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刘晓旭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7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733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碧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刘晓旭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碧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刘晓旭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733号申请执行人:凤城市碧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爱阳镇棚改新区钓鱼台16号楼。法定代表人:于洪亮,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晓旭,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凤城市碧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晓旭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金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祥穿、候志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623号 下一篇 洪涛、刘利甫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3执1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