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云龙、张凤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申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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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申174号案件名称
丛云龙、张凤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丛云龙;张凤瑶;杜志林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申1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丛云龙,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系凤城市大梨树金翼钛业有限公司冶炼工,住辽宁省凤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胜,凤城市凤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凤瑶,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系被申请人张凤瑶女婿),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抚松县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杜志林,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吉林省珲春市号。再审申请人丛云龙因与被申请人张凤瑶、杜志林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2民初17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丛云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丛云龙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丛云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时 磊审 判 员 于 海 涛审 判 员 韩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思柠书记员李馨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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