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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云龙、张凤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申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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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申174号
  • 案件名称

    丛云龙、张凤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丛云龙;张凤瑶;杜志林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申1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丛云龙,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系凤城市大梨树金翼钛业有限公司冶炼工,住辽宁省凤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胜,凤城市凤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凤瑶,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系被申请人张凤瑶女婿),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抚松县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杜志林,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吉林省珲春市号。再审申请人丛云龙因与被申请人张凤瑶、杜志林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2民初17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丛云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丛云龙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丛云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时       磊审 判 员 于   海   涛审 判 员 韩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思柠书记员李馨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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