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青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4民初3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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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民初3311号案件名称
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青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青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初3311号原告: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肖春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青春,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开发区。原告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青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沈阳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丹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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