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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某某村民委员会、王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88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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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88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庄河市某某村民委员会、王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庄河市某某村民委员会;王某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8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鲍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28369XXXXXXX。法定代表人:杜某,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王某,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241966××××××××。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兰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83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13元,执行费88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坐落于(1)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房权证号:20××62号,建筑面积:73.75㎡)的房屋;(2)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房权证号:20××37号,建筑面积:60.49㎡)的房屋,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王某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出租、抵押、赠予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昱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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