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6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675号案件名称
冷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冷某;董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冷某,男,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帝璟河畔小区。身份证号码:3101101952××××××××。被执行人:董某,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栗子房镇。身份证号码:2102831983××××××××。申请执行人冷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4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490元,执行费113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董某名下的保险予以冻结(暂不宜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昱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袁荣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873号之一 下一篇 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保20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