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彦臣、张蔚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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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019号案件名称
安彦臣、张蔚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安彦臣;张蔚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1019号 原告:张蔚娜,女,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翁家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安彦臣,男,汉族,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张蔚娜与被告安彦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张蔚娜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蔚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孙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曹萌迪 书 记 员 阴睿杰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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