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胜文、黄华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282执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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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282执836号案件名称
肖胜文、黄华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肖胜文;黄华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282执836号申请执行人:肖胜文,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执行人:黄**林,男,199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肖胜文与被执行人黄**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肖胜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282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黄**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黄**林需向申请执行人肖胜文支付标的款248373.33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800元及本案执行费3713元,以上暂计人民币257886.3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社保、无房产、无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反馈亦是无可供执行财产。除此之外,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为生效。审判长 董国昌审判员 周凤山审判员 朱祖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政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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