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陆美肆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6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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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6224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陆美肆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陆美肆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62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工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099XQ。负责人:张太玲,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璃,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贵州纵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美肆,男,1994年7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被告陆美肆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计34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杜洪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本越书 记 员 殷 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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