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布力克木·牙生、冉俊祥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3127民初1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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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7民初1715号案件名称
阿布力克木·牙生、冉俊祥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阿布力克木·牙生;冉俊祥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3127民初1715号原告:阿布力克木·牙生,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汽车维修工,住新疆麦盖提县。 被告:冉俊祥,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个体户,现住新疆麦盖提县。 原告阿布力克木·牙生诉被告冉俊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阿布力克木·牙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理费11,000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8年,被告在原告的修理店维修自己汽车,修理费11,000元,被告给原告写欠条,之后原告对此催要无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阿布力克木·牙生无法提供相关涉及案件事实和理由的证明材料,导致本案无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属原告的起诉不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阿布力克木·牙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布合里其·玉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努尔买买提·克力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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