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凤珍与肖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80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8062号案件名称
杨凤珍与肖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凤珍;肖宗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8062号原告:杨凤珍,女,1977年6月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肖宗南,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原告杨凤珍与被告肖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杨凤珍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凤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凤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杨凤珍承担。 审判员 张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锡龙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李书庆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1674号 下一篇 朱为光、王彩芳等朱科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13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