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红、王宪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6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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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6054号案件名称
张玉红、王宪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玉红;王宪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6054号原告:张玉红,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庄河市。被告:王宪东,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庄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2831987××××××××。原告张玉红与被告王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玉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办理诉讼费用缓、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玉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白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金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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