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与任重远借款合同纠纷(司法拘留用)拘留决定书(2021)渝0112司惩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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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司惩79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与任重远借款合同纠纷(司法拘留用)拘留决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8/5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任重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2021)渝0112司惩79号 被拘留人:任重远(曾用名:任向农),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范舟申请执行任重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重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范舟借款60000元及利息等,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任重远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并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2020)渝0112民初88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任重远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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