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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与任重远借款合同纠纷(司法拘留用)拘留决定书(2021)渝0112司惩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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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司惩79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与任重远借款合同纠纷(司法拘留用)拘留决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
  •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8/5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任重远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2021)渝0112司惩79号 被拘留人:任重远(曾用名:任向农),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范舟申请执行任重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重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范舟借款60000元及利息等,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任重远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并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2020)渝0112民初88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任重远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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