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顺花、周广士等赡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6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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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6954号案件名称
周顺花、周广士等赡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顺花;周广士;周顺波;周顺枝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6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顺花,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贵堂,系上诉人周顺花丈夫,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晨,系上诉人周顺花女儿,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广士,男,194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法定代理人:周顺刚,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顺波,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顺枝,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上诉人周顺花因与被上诉人周广士、周顺波、周顺枝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1、遗漏当事人。周广士一审诉请要求周顺波、周顺枝、周顺刚、周顺花共同承担赡养义务,故本案应当将周顺刚列为共同被告;2、周广士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予查清;3、如周广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周顺花对村委会指定的监护人有异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规定,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顺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姝丽审判员 王良家审判员 张萍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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