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水清、张军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6执35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执3546号案件名称
王水清、张军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水清;张军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6执3546号申请执行人:王水清,男,195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张军希,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浚县。王水清与张军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26民初10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即“一、被告张军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水清劳务费30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因张军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水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9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军希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与财付通账户内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共计669.55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已向申请人发放,并告知申请人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日止)如需续冻,请于冻结到期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军希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军希名下有三份保单信息,累计缴存保费11元,申请人表示保单价值不高,不申请查封。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军希名下持有股票(股权)信息。三、2021年5月11日,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张军希户籍地浚县进行实地调查,经向村委负责人了解到,被执行人不在村中居住,也不知去向,不清楚财产状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8日,经向浚县住房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军希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8日,经向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军希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8日,经向鹤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浚县管理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军希在鹤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浚县管理部开具有个人缴存账户。四、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军希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张军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军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9月1日,因被执行人张军希拒绝申报财产的行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军希做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因无被执行人行踪线索,暂未能实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处置结果,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32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669.55元,尚余2530.4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被执行人名下有上述保单之外(保单无处置价值,申请人不申请查封),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国勇审判员 赵迎春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冯赛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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