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丽华、新疆中邦投资有限公司等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陶福江、李西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9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执945号
  • 案件名称

    江丽华、新疆中邦投资有限公司等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陶福江、李西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江丽华;新疆中邦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陶福江;李西霞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945号申请执行人:江丽华,女,汉族,1939年2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中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陶福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钻石城1号盈科大厦国际中心31楼。        法定代表人:陶福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中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苏市高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陶福江,男,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原新疆中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服刑中。        被执行人:李西霞,女,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原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现在服刑中。        被执行人新疆中邦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陶福江、李西霞犯集资诈骗罪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丽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中邦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陶福江、李西霞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艾比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