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深港肉食品有限公司、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8民特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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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民特18号案件名称
深泽县深港肉食品有限公司、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深泽县深港肉食品有限公司;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8民特18号申请人:深泽县深港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宋家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张建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娜,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15号官鲤公寓1号2号公寓02单元0410。法定代表人:刘保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深泽县深港肉食品有限公司、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二申请人因保证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9日经深泽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李彦彬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前退还申请人深泽县深港肉食品有限公司保证金1,270,3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二申请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深泽县深港肉食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经深泽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李彦彬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文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核对位置]法官助理杨洋书记员冯月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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