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与查江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恢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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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恢646号案件名称
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与查江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查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恢64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80号附8号2-3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3322-4。法定代表人:陶英海,经理。被执行人:查江,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董地乡冷冲村岩洞口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307205330。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查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巴法民初字第10779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46092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山河智能挖掘机一台(型号为SWE210,发动机编号274952),2021年6月16日本院委托重庆市众力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83100元,2021年8月24日本院以评估价83100元为保留价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申请以流拍价831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所有。另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已经扣划6325.4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6000元,收取执行费325.47元。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尚欠剩余部分本金及利息未清偿。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 恩审 判 员 李 智审 判 员 姚成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余子洋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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