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玉强、卫跃军等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金钢钻凿井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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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874号案件名称
崔玉强、卫跃军等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金钢钻凿井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崔玉强;卫跃军;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金钢钻凿井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874号申请人:崔玉强,男,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卫跃军,男,汉族,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申请人: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金钢钻凿井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卫跃军,负责人。 关于申请人崔玉强诉被申请人卫跃军、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金钢钻凿井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民终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崔玉强提供了被申请人卫跃军、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金钢钻凿井队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卫跃军、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金钢钻凿井队名下价值109359.6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卫跃军、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金钢钻凿井队名下价值109359.6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胡建杰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九 日 书记员 布鲁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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