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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秦连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8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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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8881号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秦连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秦连国;宋玉娥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888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系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弘锋,系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连国,男,196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丼子区。被告:宋玉娥,女,1961年12月24曰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丼子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秦连国、宋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姝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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