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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汉坤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唐建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6执9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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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执90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汉坤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唐建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汉坤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唐建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6执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汉坤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梅灵北路7号-104。法定代表人:陈志均。委托代理人:杨焱,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唐建文,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申请执行人浙江汉坤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网案字第71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建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汉坤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执61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上述生效裁决由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通过司法送达平台短信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唐建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8月31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含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收益类保险、证券、车辆、工商等),发现被执行人唐建文微信账户内有余额527.94元,本院依法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实际控制金额为92.01元。因控制金额较小,暂未采取扣划措施。2021年8月16日到汝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汝城管理部查询、汝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唐建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31日到被执行人唐建文户籍地村委会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唐建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唐建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31日将被执行人唐建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浙江汉坤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焱,告知其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本,本院向其示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05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另行计算),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5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50元尚未缴纳。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勋审 判 员  刘文胜审 判 员  黄方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才书 记 员  陈 安附:所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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