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美蓉、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03民初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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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民初1002号案件名称
黎美蓉、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黎美蓉;李国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03民初1002号原告:黎美蓉,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系原告黎美蓉儿子。被告:李国军,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原告黎美蓉与被告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美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被告李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美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日为693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国军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9年5月10日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每年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分文。被告李国军辩称,原告是放高利贷,名义上原告借给被告20000元,实际只给了18000元,给的是现金。另外被告通过微信和现金偿还原告12000元。到目前为止,本人认可尚欠原告借款本息15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9年5月10日,被告李国军向原告黎美蓉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黎美蓉现金20000元,借款人:李国军,2019年5月10日。担保人:宋和军,2019年5月10日”。二、庭审中,被告提出“黎美蓉于当日向李国军出借现金18000元”,原告没有提出异议。三、庭审中,被告陈述向原告偿还12000元,但没有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借条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至于借款本金的问题,由于被告提出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出借现金18000元,而原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18000元。至于被告辩称已经偿还12000元的问题,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判决如下:被告李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黎美蓉借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起诉之日2021年8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24元,减半收取236.62元,由被告李国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来雨莹1、如需向本院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认款项,本院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云溪支行账号:80×××06支付款项时请务必备注本案案号及当事人名称。2、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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