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乾、任兴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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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331号案件名称
孙永乾、任兴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孙永乾;任兴钢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孙永乾,男,汉族,住河南省长恒县。被执行人:任兴钢,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执行人孙永乾与被执行人任兴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豫0329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永乾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71386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25日四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情况为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1395.19元,冻结微信存款58.24元。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冻结其名下农商银行,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分别到伊川县房地产管理所、伊川县国土资源局及住房公积金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任兴钢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并发出传票,调查结果为未找到被执行人,传票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村委出具长期不在家证明。3、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任兴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做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任兴钢拘留十五日(未实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短信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东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执行员 石会林书记员 李志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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