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富鲜蔬菜果品有限公司(原沈阳市蔬菜果品总公司)、沈阳市喜福家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异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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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异823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富鲜蔬菜果品有限公司(原沈阳市蔬菜果品总公司)、沈阳市喜福家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富鲜蔬菜果品有限公司(原沈阳市蔬菜果品总公司);沈阳市喜福家超市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异823号案外人:沈阳市沈河区卡拉摇摇乐超市,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154-16号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3MA0YB1Q220。经营者:富森严,系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温鸿恺,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富鲜蔬菜果品有限公司(原沈阳市蔬菜果品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西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210102MA11B6WMX2。法定代表人:孙旭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凯明,系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文龙,系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沈阳市喜福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西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209890809。法定代表人:任永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明哲,系辽宁法意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富鲜蔬菜果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喜福家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沈阳市沈河区卡拉摇摇乐超市于执行过程中对和平法院2020年9月23日送达的(2020)辽0102执1205号公告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裁定停止将案外人从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西2号,建筑面积19,600平方米三层副食品交易大厅(包括三楼顶层及院内7,243平方米场地)迁出(腾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案外人沈阳市沈河区卡拉摇摇乐超市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沈阳市沈河区卡拉摇摇乐超市在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沈阳市沈河区卡拉摇摇乐超市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赵 博审判员 祁美楠审判员 姚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子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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