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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莹、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4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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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4340号
  • 案件名称

    薛莹、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薛莹;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4340号申请执行人:薛莹,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区9层907号。法定代表人:尹盛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薛莹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薛莹自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逾期交房利息3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5月19日、8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公积金信息:无公积金登记信息;不动产信息: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四套房产,在本案中不具备执行条件;机动车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申请人已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处进行调查,未查到相关财产信息,无需法院再去被执行人住处进行调查;4.2021年5月19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案执行标的3000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400.00元后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0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梁 嫣审判员  陈风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林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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