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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奇、刘东政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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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622号
  • 案件名称

    张维奇、刘东政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维奇;刘东政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622号申请执行人:张维奇,男,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刘东政,男,汉族,1976年3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委托代理人:赵建花,女,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系被执行人刘东政妻子。申请执行人张维奇与被执行人刘东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刘东政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维奇借款23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东政已履行18507.41元,下剩案件款4492.59元,被执行人刘东政保证于2022年2月15日前一次性履行下剩的案件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维奇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6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晓彤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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