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23执1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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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23执1600号案件名称
刘静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鲁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静远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23执1600号被执行人:刘静远,男,199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城区(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刘静远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42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刘静远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刘静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对被执行人刘静远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300元,现已依法扣划并上缴国库,其他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系罚金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00元,本案案款尚余197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静远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春生审判员 王国鹏审判员 陈金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运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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