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红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26民初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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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26民初2122号案件名称
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红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红琼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26民初2122号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一段256号德阳.汇通大厦A栋写13-11号。法定代表人:常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俊,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青翠,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肖红琼,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现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红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金苹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谢 秘书 记 员 袁 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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